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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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天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江阴市恒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阴市恒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四会市天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7616.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2月16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被告江阴市恒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四会市天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三、被某1对被告江阴市恒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57元以及财产保全费2058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江阴市恒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