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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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第99663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 三、驳回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被告***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