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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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38676.28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赔偿110729.4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赔偿8117.6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赔偿8117.6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赔偿8117.69元,由被告***赔偿8000元。因被告***已经垫付62511.16元,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支付原告***56218.27元,支付被告***54511.16元。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