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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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将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345号民事判决书对应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变更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