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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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燎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计至2019年7月20日为31191.09元,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4862%计)。 二、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侧明辉制衣厂东侧二幢西梯七楼东套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普字第00002262号)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8元、保全费18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694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不退回,由三被告在还款时一并付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