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普宁市华美鑫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9)粤5281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9)粤5281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普宁市华美鑫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80840元及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6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