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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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三禾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9)粤1781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9)粤1781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服务费12293元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支行; 四、变更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9)粤1781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支行对处置***、***所有的座落于阳春市*********江景豪庭A602房(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阳春字第0200030041号,他项权证为:粤房地他项权证阳春他押字第0200021670号)房地产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52592.19元及利息[计至2019年8月14日止的借款利息4730.13元,从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双方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律师服务费1229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7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