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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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于2018年9月28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阳山县黎埠镇龙泉白玉石料场(包括其所有的设备及人员);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阳山嵩基矿业有限公司、阳山县黎埠镇龙泉白玉石料场(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受理费56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阳山嵩基矿业有限公司、阳山县黎埠镇龙泉白玉石料场(普通合伙)负担。原告(反诉被告)阳山嵩基矿业有限公司、阳山县黎埠镇龙泉白玉石料场(普通合伙)已预交受理费60800元,应退回55125元。 反诉受理费248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