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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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阳山县大进石粉厂 阳山县现代进华实业有限公司 阳山伟达化工有限公司 清远市富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阳山宝树路桥工程结构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远市富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928334.22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9年2月25日为145891.57元,从2019年2月26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阳山县现代进华实业有限公司、阳山县大进石粉厂、阳山宝树路桥工程结构件有限公司、***、***、***、***、***、***、***、阳山伟达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清远市富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从莞高速公路惠州段K3+769-K12+535.75段工程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48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2745元,被告负担749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