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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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峨眉山钰诚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181执恢299号 马淑容、峨眉山钰诚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8)川1181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川1181执恢269号执行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马淑容与被执行人峨眉山钰诚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341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413元。并另案分别受理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童成全、严长清、峨眉山市祥安消防工程部申请恢复执行峨眉山钰诚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共五案,因案件被执行人同一,本院决定合并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缴纳案款进行受偿分配,另案申请执行人均同意在本次执行分配中全额支付马淑容质保金34173元。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马淑容自愿放弃。本院按执行到位标的比例收取案件执行费41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