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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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 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84162.2元、利息276996.87元,费用68305元,并支付本金284162.2元自2019年11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上述《宁夏银行如意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执行); 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2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负担4364元,被告***负担883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