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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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旅行社总社西北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旅行社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21047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6元由被告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38元,原告***、***、***负担6438元(此款三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付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