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成实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西昌约达电力有限公司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西昌约达电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上诉人***、***支付借款本金5765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2日按照凉山州农村商业银行礼州分理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500.00元,由被上诉人西昌约达电力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076.00元,由上诉人***、***负担7076.00元,被上诉人西昌约达电力有限公司负担30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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