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粤1302执恢7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住***。 委托代理人:钟健、张振锋,分别系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7924号民事调解书、(2017)粤1302执15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欠款项汇入申请执行人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特申请结案。本案执行费26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 至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粤1302民初7924号民事调解书、(2017)粤1302执15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