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升发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8民初904号

原告: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志星,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广西南宁市升发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市升发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7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76元,减半收取计11538元,由原告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文升

人民陪审员王俊平

人民陪审员米海军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蔡萍萍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8-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