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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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升发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8民初904号 原告: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志星,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广西南宁市升发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市升发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7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76元,减半收取计11538元,由原告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文升 人民陪审员王俊平 人民陪审员米海军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蔡萍萍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