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长逸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长逸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货款374480元及利息67644元,2019年9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欠款金额3744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付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贵州长逸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760元,由原告***、贵州新立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85元,被告贵州新立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7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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