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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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泰丰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友勇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友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舒城县南港东方米业有限公司、舒城县万佛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安徽泰丰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友勇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友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舒城县南港东方米业有限公司、舒城县万佛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