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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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仿冒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大庆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与马可·波罗精制火腿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近似的“波罗米亚”“博罗米亚”产品名称,停止使用与马可·波罗精制火腿肠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博罗米亚”产品包装、装潢; 驳回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200元,由大庆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由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400元。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大庆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大庆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