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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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1执27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张卉夫,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延吉市。 被执行人: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田奎相,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吉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成武,该公司局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吉2401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85,608.76元。扣除执行费2,563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183,045.76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院(2019)吉2401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