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锦泰标准件有限公司 温州市锦泰标准件有限公司 江门市宝利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宝利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锦泰标准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6269.57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的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江门市宝利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4.04元(已由原告江西锦泰标准件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江门市宝利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江西锦泰标准件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394.0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宝利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4394.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江西锦泰标准件有限公司、被告江门市宝利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