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合肥祥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正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舒城县桃溪镇海青家庭农场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舒城县桃溪镇海青家庭农场鱼塘损失37359.2元。

二、被告合肥祥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城县桃溪镇海青家庭农场支付鱼塘损失鉴定费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元,由被告合肥祥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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