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车辆损失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1464.6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333.26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588.78元;

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2938.67元;

六、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2660.09元;

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1523.15元;

八、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491.45元;

九、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残疾赔偿金15423.37元;

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残疾赔偿金1946.75元;

十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残疾赔偿金16357.49元;

十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残疾赔偿金29930.94元;

十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残疾赔偿金28160.44元;

十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残疾赔偿金17384.77元;

十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护理费796.24元;

(上述第1-15项赔偿款合计为122000元)

十六、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15888.74元(17353.34元-1464.6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护理费6379.97元、误工费9305.06元、残疾赔偿金7541.03元(22964.4元-15423.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60元、鉴定费2090元,计58654.8元的36%,即21115.73元;

十七、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5729.07元(6062.33元-333.26元)、营养费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1461.68元、误工费1913.86元(3860.61元-1946.75元)、交通费220元,计9984.61元的36%,即3594.46元;

十八、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6237.98元(6826.76元-588.78元)、外固定支具费28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6447.75元、误工费9305.06元、残疾赔偿金9158.51(25516元-16357.4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430元,计42929.3元的36%,即15454.55元;

十九、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38359.28元(41297.95元-2938.67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外固定支具费280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9451.34元、误工费9305.06元、残疾赔偿金26204.26元(56135.2元-29930.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20元、鉴定费2090元,计113709.94元的36%,即40935.58元;

二十、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36628.48元(39288.57元-2660.09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护理费9553.01元、误工费9206.07元、残疾赔偿金22871.56元(51032元-28160.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80元、鉴定费2090元,计105099.12元的36%,即37835.68元;

二十一、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13321.35元(14844.5元-1523.15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外固定支具费26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9451.34元、误工费9206.07元、残疾赔偿金8131.23元(25516元-17384.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20元、鉴定费2090元,计63399.99元的36%,即22823.99元;

二十二、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8882.05元(9373.5元-491.45元)、营养费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399.68元(1195.92元-796.24元)、误工费890.91元、交通费180元,计10892.64元的36%,即3921.35元;

二十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车辆损失40320元(42320元-2000元)和鉴定费2600元,计42920元的36%,即15451.2元;

(上述第16-23项赔偿款合计为161132.54元)

二十四、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15888.74元(17353.34元-1464.6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护理费6379.97元、误工费9305.06元、残疾赔偿金7541.03元(22964.4元-15423.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60元、鉴定费2090元,计58654.8元的24%,即14077.15元;

二十五、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5729.07元(6062.33元-333.26元)、营养费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1461.68元、误工费1913.86元(3860.61元-1946.75元)、交通费220元,计9984.61元的24%,即2396.31元;

二十六、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6237.98元(6826.76元-588.78元)、外固定支具费28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6447.75元、误工费9305.06元、残疾赔偿金9158.51(25516元-16357.4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430元,计42929.3元的24%,即10303.03元;

二十七、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38359.28元(41297.95元-2938.67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外固定支具费280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9451.34元、误工费9305.06元、残疾赔偿金26204.26元(56135.2元-29930.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20元、鉴定费2090元,计113709.94元的24%,即27290.39元;

二十八、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36628.48元(39288.57元-2660.09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护理费9553.01元、误工费9206.07元、残疾赔偿金22871.56元(51032元-28160.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80元、鉴定费2090元,计105099.12元的24%,即25223.79元;

二十九、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13321.35元(14844.5元-1523.15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外固定支具费26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9451.34元、误工费9206.07元、残疾赔偿金8131.23元(25516元-17384.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20元、鉴定费2090元,计63399.99元的24%,即15216元;

三十、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8882.05元(9373.5元-491.45元)、营养费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399.68元(1195.92元-796.24元)、误工费890.91元、交通费180元,计10892.64元的24%,即2614.23元;

三十一、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车辆损失40320元(42320元-2000元)和鉴定费2600元,计42920元的24%,即10300.8元;

(上述第24-31项赔偿款合计为107421.7元)

三十二、被告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15888.74元(17353.34元-1464.6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护理费6379.97元、误工费9305.06元、残疾赔偿金7541.03元(22964.4元-15423.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60元、鉴定费2090元,计58654.8元的20%,即11730.96元;

三十三、被告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5729.07元(6062.33元-333.26元)、营养费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1461.68元、误工费1913.86元(3860.61元-1946.75元)、交通费220元,计9984.61元的20%,即1996.92元;

三十四、被告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6237.98元(6826.76元-588.78元)、外固定支具费28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6447.75元、误工费9305.06元、残疾赔偿金9158.51(25516元-16357.4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430元,计42929.3元的20%,即8585.86元;

三十五、被告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38359.28元(41297.95元-2938.67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外固定支具费280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9451.34元、误工费9305.06元、残疾赔偿金26204.26元(56135.2元-29930.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20元、鉴定费2090元,计113709.94元的20%,即22741.99元;

三十六、被告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36628.48元(39288.57元-2660.09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护理费9553.01元、误工费9206.07元、残疾赔偿金22871.56元(51032元-28160.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80元、鉴定费2090元,计105099.12元的20%,即21019.82元;

三十七、被告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13321.35元(14844.5元-1523.15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外固定支具费26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9451.34元、误工费9206.07元、残疾赔偿金8131.23元(25516元-17384.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20元、鉴定费2090元,计63399.99元的20%,即12680元;

三十八、被告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8882.05元(9373.5元-491.45元)、营养费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399.68元(1195.92元-796.24元)、误工费890.91元、交通费180元,计10892.64元的20%,即2178.53元;

三十九、被告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车辆损失40320元(42320元-2000元)和鉴定费2600元,计42920元的20%,即8584元。

(上述第32-39项赔偿款为89518.08元)

上述各项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4元,减半收取计元4657元,由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担1676.52元,被告***负担1117.68元,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1.4元,原告负担9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6
发布日期 2019-12-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