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 宁夏宏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宁夏宏耀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鸿盛商业广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原告***第二年商铺租金12841.29元,第三年商铺租金14268.1元,共计27109.3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元,由被告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