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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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19.92%股权归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同时确认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4067万元债权; 二、确认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违约金债权(以536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9日止;以471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止;以406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9日;上述金额应扣除167001.33元); 三、被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债权在扣除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在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部分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90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