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64308.0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保险费6024.1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违约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3.3元,减半收取791.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8-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