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西北诚丰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西北诚丰农业有限公司货款667,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西北诚丰农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46,703.71元[667,000元×年利率4.75%÷365天×445天(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667,000元×年利率4.25%÷365天×104天(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2月1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西北诚丰农业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2,5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西北诚丰农业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新疆西北诚丰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46.2元(原告已预交13,379.6元),由被告***负担10,113.47元,由原告新疆西北诚丰农业有限公司负担3,132.73元,剩余133.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鉴定费17,0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差旅费6,6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