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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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圪垯上信用社 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该本金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4月25日按年利率10.12元%、从2018年4月26日至还清之日起按年利率15.18%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李×3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驳回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