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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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以该本金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25日按月利率5.075‰、从2019年7月26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月利率7.6125‰计算的利息(包括已付的1550元);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