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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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会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该本金从2018年9月20日日至2019年1月27日按年利率10.12%、从2019年1月28日至实际偿还之日起按年利率15.18%计算的利息(包括已还利息98.47元);被告吕啊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