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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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峪口支行 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2195元及以借款本金92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22日按年利率7.82%、从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4月25日按年利率11.73%计算的利息(包括已付的788.03元),以借款本金923701为基数从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30日按年利率11.73%、以借款本金922195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起按年利率11.73%计算的利息;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案件受理费13050元,减半收取6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