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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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及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1日至2018年8月30日按年利率10.12%、从2018年8月3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利率15.18%计算的利息(包括已付的5514.53元),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