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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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高剑锋、刘×1、***、刘×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000元及该本金从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按年利率10.12%、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利率15.18%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0元,减半收取18600元,由被告高剑锋、刘×1、***、刘×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