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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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建设集团吕梁兴洋德云建设有限公司 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街分社 兴县木兰山庄生态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兴县木兰山庄生态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0元及该本金从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0日按年利率6.09%、从2018年7月1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利率9.13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吕梁兴洋德云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64900元,由被告兴县木兰山庄生态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