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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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恶虎滩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9810元及以借款本金9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3月27日按年利率10.12%、从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6月14日按年利率15.18%计算的利息(包括已付的674.94元利息)和以借款本金89981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5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利率15.18%计算的利息,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