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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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签订的《联建施工合同》;

二、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未还保证金为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前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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