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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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50000元及该本金从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按年利率为10.12%、从2018年10月24日至实际偿还还清之日按年利率15.18%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驳回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00元,减半收取22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