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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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宏峰豆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423执325号 山西宏峰豆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申请执行人许军的书面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山西宏峰豆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许军1020000元。 负担案件受理费7005元,申请执行费12600元,其它诉讼费用/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账户名称:襄垣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襄垣支行 账号:955885050500063692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如存在规定所列的失信行为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杨鑫星书记员:赵静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