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扶风县发园农林苗木专业合作社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2020)陕0112民初3339号原告:扶风县发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2020)陕0112民初3339号原告:扶风县发园农林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绛帐镇罗家村大桥一楼会议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324684765599M。法定代表人:罗宽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扶风县发园农林苗木专业合作社社员。被告: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697032。法定代表人:茹明亮。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宁,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扶风县发园农林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原告扶风县发园农林苗木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扶风县发园农林苗木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风县发园农林苗木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3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75.5元,由原告扶风县发园农林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刘鑫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李雪书 记 员 赵苗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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