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黄泥分理处与被告***、***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叙信农借(2018)008156-0208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农户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叙信农借(2018)008156-0208号)的约定,自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683022016000112)的约定,自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 四、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为《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683022016000112)的借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位于叙永县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6)叙永县不动产权第××号)和位于叙永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6)叙永县不动产权第××号)],经折价、变卖、拍卖后取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