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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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初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德阳市弘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1419487.0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19487.01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初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德阳市弘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7332460.6元”“南充金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就上述第一、二项金额对德阳市弘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直接支付责任”“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德阳市弘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608351.58元”“驳回德阳市弘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德阳市弘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6318541.31元; 四、南充金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对德阳市弘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五、驳回德阳市弘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申请费、鉴定费按一审判决执行。南充金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750元,由其自行负担;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725元,由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107.5元,德阳市弘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761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