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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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石棉县海鸥磨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石棉县回隆镇联合村村民委员会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的电价补贴款共计总额210711.60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石棉县海鸥磨料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和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51元,共计为5902元,减半收取后计为2951元,由被告四川石棉县海鸥磨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反诉被告)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反诉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