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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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027.89元及利息(以3000027.89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4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被告)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88497.25元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10.00元,此款已经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8731.25元,由被告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078.7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4753.00元,由反诉原告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70.00元,反诉被告***负担68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