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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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2018)川34民终507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8民初122号民事判决; 二、普格县海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给付垫付款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均由普格县海德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