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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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4002号民事调解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的工程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四川珩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四川珩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