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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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一帆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锐东建材有限公司 诚航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东营锐东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支付合同期限内利息292235.09元、复利10331.22元,及截至2020年4月25日的逾期利息707793.33元、逾期复利51710.51元,并支付2020年4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逾期复利以欠款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18%计算)。 二、利津一帆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利津一帆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营锐东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17元,由东营锐东建材有限公司、利津一帆文教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同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