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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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宜昌市伍家岗区慕兰西点烘焙坊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慕兰西点烘焙坊(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巴克队长》(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122989)、《皮医生》(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122967)、《呱唧》(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122968)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 二、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慕兰西点烘焙坊(经营者***)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三、驳回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0元,由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慕兰西点烘焙坊(经营者***)负担600元。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慕兰西点烘焙坊(经营者***)负担的部分,在执行中一并支付给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