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12民初1371号 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住***。 负责人:李国东,该支行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本案按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庆波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雷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