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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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宁夏瑞坤商贸有限公司 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望银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薛艳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29920.21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薛艳文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汇丰花园16-1号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号。土地证号:银国用×××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薛光贵、宁夏瑞坤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薛艳文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薛光贵、宁夏瑞坤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薛艳文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69元、减半收取计8384.5元,由被告***、薛艳文、***、薛光贵、宁夏瑞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