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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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5.00元,已减半收取计528.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