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元市苍溪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及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同期下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资金利息(复息、罚息);

二、被告广元市苍溪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向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0%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元市苍溪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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